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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邑县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办公室关于鹿邑县第三社区室外工程项目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17-03-28 10:00:00 发布人:鹿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浏览量: 【我要打印】 【关闭】

 招标编号:鹿采购(2017)0314号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鹿邑县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办公室关于鹿邑县第三社区室外工程项目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建设资金为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100%,招标人为鹿邑县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办公室。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及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鹿邑县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办公室关于鹿邑县第三社区室外工程项目

2.2 招标编号:鹿采购(2017)0314号

2.3 建设单位:鹿邑县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办公室

2.4 建设地点:鹿邑县第三社区

2.5招标范围:该项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具体招标范围以招标文件为准。

2.6标段划分:

一标段:施工(土方、道路、围墙、商业沿街地面、车棚、门卫、绿化、园建、喷灌、强弱电)

二标段:施工(给排水、路灯)

三标段:监理

2.7预算金额:31004303.06元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

3.2投标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

一标段:投标人须同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并年检合格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及以上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并年检合格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或市政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具备工程类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ƒ并与投标人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投标企业2016年7月以来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证明;没有正在施工和正在承接的工程项目(出具承诺书);

二标段:投标人须同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并年检合格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城市及道路照明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二级建造师需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具备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ƒ并与投标人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投标企业近半年以来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证明;没有正在施工和正在承接的工程项目(出具承诺书);

三标段: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及以上资质。拟选派总监理工程师必需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证书并具有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证书,应提供劳动合同、2016年7月份以来的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可查询的社保证明及身份证原件。

3.3拟派技术负责人(总监代表)要求: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并与投标人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投标企业2016年7月以来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且没有在正在施工和正在承接的工程项目中任职(出具承诺书)。

3.4一、二标段需提供公司五大员(施工员、质检员(或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造价人员)相关岗位证书,提供有效的网上查询途径且随时可查询.

3.5企业业绩要求:2014年1月1日以来(以施工/监理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有已完成的类似工程(监理)业绩,单项合同工程造价不低于2000万元,企业业绩与项目经理业绩不能重复。

3.6项目经理(总监)业绩要求:2014年1月1日以来(以施工/监理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有已完成的类似工程(监理)业绩,单项合同工程造价不低于1000万元,企业业绩与项目经理业绩不能重复。

3.7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必须加盖甲乙双方骑缝章)、竣工验收报告【包含验收单位(至少包括设计、监理、施工、建设单位)的验收意见、验收时间及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验收单位公章】;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及竣工验收报告均需体现项目经理(总监)姓名,以上三者显示的项目经理(总监)姓名不一致的,需提供有效的变更证明材料。

3.8信誉要求:1、企业未处于被责令停业、在河南省范围内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2、最近三年内企业未发生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未存在被有关部门暂停在河南省范围内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3、提供201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4、2016年7月以来依法纳税的证明材料;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书。

3.9 提供企业注册地或工程所在地县(区)级以上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施工标段:涵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拟派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委托代理人;监理标段:涵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总监、委托代理人),以招标公告发布日期以后开具的(或有效期内)为准。

3.1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提供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打印的相关材料并加盖公章,需包含公司基本信息、股东信息及股权变更信息等内容)。

3.11提供供应商自己参与(填写本次采购人名称:----采购编号:----)采购活动前已在【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hixin.court.gov.cn)】查询,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承诺并附三个网站查询结果截图。

3.12企业报名前须在“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暨一体化工作平台”进行登记。

3.1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投标报名及招标文件领取

4.1 凡有意申请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3月28日至2017年 41日上午9:00-11:30,

下午14:30-17:00(节假日除外)前至鹿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大厅报名。

4.2招标文件出售地点:鹿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4.3招标文件出售方式:现场出售

4.4招标文件售价:1000元/份,售后不退。

4.5 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所有材料均需出示原件,留存装订成册的复印件一套(复印件须清晰、完整,包含有关证件的变更、延期等相关材料一并复印盖章),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经核对与复印件一致后原件退还。

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留原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拟投入本项目的五大员身份证原件;

2)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均为副本,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可以提供彩色影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拟派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不在有效期内的,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原件、职称证书原件及网上截图、劳动合同原件和社保证明;

拟派项目总监注册监理(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及身份证原件;

4)拟派技术负责人(总监代表)的职称证书原件及网上截图、劳动合同原件和社保证明;

5)施工标段:公司五大员相关专业岗位证书;

6)企业及拟派项目经理(总监)业绩证明材料;

7)证明企业信誉的相关材料(以投标人资格要求为准);

8)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9)【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hixin.court.gov.cn)】查询截图;

10)“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暨一体化工作平台”的中查询的企业信息、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信息的打印页并加盖单位公章;

11)“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信息打印页;

12)投标人资格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4.6现场查验

各潜在投标人除应按本公告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查验外,还应派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到场、现场签署没有在正在施工和正在承接的工程项目中任职的承诺书(本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备注:

1、报名人应保证其报名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

2、报名人若不按上述要求提供报名资料原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除外),招标代理机构不受理其报名;

3、社保证明须是网上下载的网页的单位整体缴纳清单或个人缴费明细表,或由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查询明细表原件并加盖社保部门印章,或个人、集体对账单,除此之外的证明无效;

4、招标代理机构对报名资料的审验并不作为投标单位资格条件的最终认定,投标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开标后,仍将由评审委员会对投标单位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核,不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投标单位的投标将被拒绝。

5投标文件接收信息

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详见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接收地点:详见招标文件

其他有关事项:无

6 联系方式

招标人:鹿邑县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办公室

联系人:先生

联系电话:0394-8771112

代理机构:河南腾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代先生/先生

联系电话:0371-55037390,55037391

监督单位:鹿邑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监督电话:0394-7187182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鹿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等相关媒体同时发布。

8其他事项

招标人拒绝借用他人资质或挂靠单位报名,一经发现,有权取消报名人的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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